所詮釋之法令條文:
公務員服務法第13條第2項
發文字號:
銓敘部102年12月10日部法一字第1023783253號書函
法規釋例內容:
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集保結算所)固負有辦理我國證券交易市場有價證券與短期票券集中保管結算,促使結算交割手續合理化,增進交易安全及加強投資服務之政策任務,並非純以營利為目的,惟依證券交易法第18 條、證券集中保管事業管理規則第3 條第1 項與第4 條第1 項、公司法第1 條與第2 條第1 項及集保結算所章程第29 條與第30 條等規定,該所係經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核准經營並向經濟部登記成立之股份有限公司,且有將盈餘分派予股東之情形,以及經審視經濟部商工登記資料公示查詢系統所載該所登記資料,現行持股股東尚涵括元大證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富邦綜合證券股份有限公司等,其性質仍應屬以營利為目的之公司,故難謂為公務員服務法(以下簡稱服務法)第14 條之2 第1 項或第14 條之3 規定所稱之「非以營利為目的之事業或團體」,從而國立大專校院兼任行政職務教師得否兼任集保結算所董事或監察人職務,端視其是否具代表官股身分而定;倘其非以代表官股身分兼任集保結算所董事或監察人職務者,即有違服務法第13 條第2 項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