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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員不得於公餘時間兼任醫療業務

所詮釋之法令條文:
公務員服務法第14條第1項
發文字號:
司法院35年10月7日院解字第3249號
法規釋例內容:

      醫業為公務員服務法第14 條所稱之業務,公務員雖在公餘時間,亦不得兼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