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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員不得兼任里長

所詮釋之法令條文:
公務員服務法第14條第1項及第24條
發文字號:
銓敘部71年10月19日71台楷銓參字第47913號函
法規釋例內容:

       公務員服務法(以下簡稱服務法)之適用,不以公務人員任用法任用之人員為限,依該法第24 條規定,公營事業機關服務人員亦適用之。國營印刷生產事業機關之印製工程師,為該事業機關之服務人員。里長為服務法第14 條所稱之公職,除法令別有規定外,該國營事業機關服務人員,不得兼任。

附註:國營事業機關服務人員不包括純勞工人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