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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員得否出席演講、座談會

所詮釋之法令條文:
公務員服務法第14條及第14條之3
發文字號:
銓敘部109年5月14日部法一字第1094932170號電子郵件
法規釋例內容:

公務員服務法(以下簡稱服務法)第14 條第1 項規定:「公務員除法令所規定外,不得兼任他項公職或業務。其依法令兼職者,不得兼薪及兼領公費。」第14 條之3 規定:「公務員兼任教學……工作……應經服務機關許可。機關首長應經上級主管機關許可。」是公務員得否出席演講、座談會,判斷基準如下:
一、 公務員出席演講、座談會如屬執行職務之行為,尚非服務法第14 條所稱「他項公職或業務」或第14 條之3 所稱「教學工作」之範疇。
二、 公務員出席演講、座談會如屬服務法第14 條之3 所稱兼任教學工作,應經服務機關(或上級主管機關)許可。
三、 公務員出席演講、座談會倘非屬執行職務或兼任教學工作,且未受聘於他機關(構)擔任經常、固定之教職,如僅係利用公餘時間偶一為之,並無損公務員尊嚴或未妨礙本身業務,亦非屬機關保密性及不可外洩民間的專業技術性,尚與服務法第14 條規定不悖,惟仍宜使服務機關知悉,俾機關就個案情形審酌究否符合「未具經常、持續等常態性質」、「未有與本職工作性質有妨礙之情形」等要件,避免有違法之疑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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