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旨:公告公務人員留職停薪辦法第4條修正草案。
依據:行政程序法第151條第2項及第154條第1項規定。
公告事項:
一、修訂機關:考試院、行政院。
二、修正依據:公務人員任用法第28條之1第2項。
三、前開公務人員留職停薪辦法第4條修正草案總說明及條文對照表,均登載於本部全球資訊網站法規草案項下(網址:http://www.mocs.gov.tw)。
四、任何人得於民國102年11月21日前以書面或電話方式向本部銓審司第四科承辦人別治嫻(電話:02-82366549,傳真:02-82366563,電子郵件帳號:pieh@mocs.gov.tw,地址:臺北市文山區試院路1之2號),陳述意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