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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營商業之禁止事項(四)兼任董事、監察人及其他

 標題更新日期
1  公務員服務法第14條第2項規定所稱「董事」,包含「獨立董事」 113/01/18
2  公務員得依法兼任公營事業或公司代表官股之董事、監察人 110/04/15
3  公務員不得兼任民營實業公司董監事以經營商業或投機事業 110/04/15
4  公務員除法律另有特別規定者外,不得被選為董事長或副董事長 110/04/15
5  公務員不得兼任行政院國家發展基金管理會信託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所投資某公司之股權代表兼董事職務 110/04/15
6  公務員不得兼任中華電視股份有限公司之非代表官股法人董事代表人 110/04/15
7  公務員得否兼任公司法規定之重整人或重整監督人 110/04/15
8  公務員得兼任政府持股之金融控股公司子公司之董事、監察人 110/04/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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