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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中立事項

 標題更新日期
1  公務人員於公民投票程序中應恪守之行政中立規範 111/10/18
2  行政中立法所稱「政黨職務」之認定 111/10/18
3  公務人員行政中立法第5條第3項所稱「競選辦事處」及「競選辦事處之職務」應如何認定 111/02/21
4  公務人員行政中立法第17條第9款所定「代表政府或公股出任私法人之董事及監察人」之準用對象應如何認定 111/02/21
5  公務人員於留職停薪期間,仍不得從事公務人員行政中立法第9條第1項各款規定禁止之行為 110/04/15
6  公務人員登記為公職候選人者,自候選人名單公告之日起至投票日止,得請補休參加競選活動 110/04/15
7  各縣(市)政府之政務人員、工友、臨時約僱人員及按日計資臨時人員非屬公務人員行政中立法適用對象;候選人競選總部成立時,以機關名義或首長名義,抑或公務人員以私人名義(未具名機關名稱及職銜)致贈花圈(上開均未支用機關公款、公物或動用行政資源),均未違反中立法相關規範 110/04/15
8  機要人員仍為公務人員行政中立法適用對象,以及從事該法第9條第1項第6款所稱公開為公職候選人拜票之行為 110/04/15
9  公務人員登記為公職候選人,於候選人名單公告日前,依公務人員請假規則請假期間或下班時間,從事競選拜票等選舉活動期間前之準備行為,尚非公務人員行政中立法第11條規範之範圍 110/04/15
10  公務人員參加公職人員選舉,不得於其選舉文書、圖畫或其他宣傳品使用該機關之識別標誌 110/04/15
11  直轄市、縣(市)長開設之「噗浪」或「臉書」等個人網站,如與推動市(縣)政或執行職務無涉,則直轄市、縣(市)政府之網站,不得與直轄市、縣(市)長開設之「噗浪」或「臉書」等個人之網站連結 110/04/15
12  場地租借予政黨、政治團體辦理活動尚無違反公務人員行政中立法 110/04/15
13  以機要人員方式進用之區長,應為公務人員行政中立法之適用對象 110/04/15
14  公務人員於照顧重大傷病子女留職停薪期間,從事地方公職人員選舉是否違反公務人員行政中立法第11條第1項規定 110/04/15
15  公務人員行政中立法第13條前段適用相關疑義 110/04/15
16  依行政機關組織法規定編制內準用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相關規定聘任之人員,應受公務人員行政中立法之規範 110/04/15
17  公務人員行政中立法通過後,公務人員上網連結臉書(facebook)、噗浪(plurk)等社交網站,加入公職候選人粉絲團,或針對討論主題具名留言等相關網路行為規範 110/04/15
18  國立大學未兼任行政職務之教授並非公務人員行政中立法適用或準用對象 110/04/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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