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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業人員事項

 發文字號標題
1 銓敘部59年1月28日59台為甄三字第01651號函交通事業人員調任同一資位職務時,原敘薪級未達同一資位職務之交通事業人員資位職務薪給表所列最低薪級者,仍可辦理調任
2 銓敘部77年4月23日77台華審一字第152782號函經濟部所屬事業機構第六職等機械工程科考試及格人員,不得具有交通事業機構港務人員高級技術員任用資格
3 銓敘部79年4月28日79台華審四字第0403097號函78年特種考試交通事業郵政水運人員郵政業務士考試及格,無法取得公路局業務類士級資格
4 銓敘部79年7月18日79台華審四字第0433392號函公務人員薦任職、委任職升等考試相當類科及格,得依交通事業人員與交通行政人員相互轉任資格及年資提敘辦法第5條規定分別比照取得高員級、佐級資位
5 銓敘部81年12月29日81台華審四字第0792699號函交通事業機構中具有公務人員升等考試及格資格者,不宜採計取得交通事業人員資位之任用資格
6 銓敘部85年5月27日85台中甄一字第1306702號函交通事業人員與交通行政人員相互轉任資格及年資提敘辦法轉任之人員,其年資如何採計
7 銓敘部86年12月18日86台審四字第1551177號函關於交通事業人員升資甄審辦法修正發布後,原交通事業機構內採雙軌任用之簡薦委人員具資格者,得適用辦理升資甄審
8 銓敘部87年4月1日87台審四字第1595775號函工作船船員擬依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轉任公務人員條例轉任資位人員之基本年資採計及轉任生效日期之認定
9 銓敘部89年10月12日89特四字第1951768號函交通事業人員任用條例敘定資位有案者,於資遣或離職後,擬再任交通事業機構職務,得參照現職人員之調任規定辦理任用審查
10 銓敘部90年8月28日90特四字第2055334號函公務人員委任晉升薦任官等訓練合格無法視同交通事業人員員級晉升高員級資位訓練合格,以高員級任用
11 銓敘部90年11月7日90特四字第2079557號函曾依交通事業人員任用條例敘定資位有案,因機關改制為交通行政機關後,轉任交通事業機構職務,得以敘定資位調任相關規定
12 銓敘部92年3月21日部特四字第0922213124號函交通事業人員任用條例第5條第2項第1款所稱「相當員級考試」,係指公務人員普通考試或相當公務人員普通考試之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及交通事業人員升資考試及格而言
13 銓敘部92年6月16日部特四字第0922249584號書函交通部基隆港務局正工程司某甲得依交通事業人員升資甄審辦法參加副長級升資甄審
14 銓敘部93年6月1日部銓一字第0932232944號令交通事業人員轉任交通行政機關相當職務後,再改任非交通行政機關職務時之重新審查資格俸級相關規定
15 銓敘部94年9月28日部特四字第0942521100號書函關於交通事業依法調任低資位職務之人員,其原敘資位高於擬任職務所敘資位者,得否依交通事業人員任用條例,有關資位受有保障之規定,仍得審定為原敘資位
16 銓敘部94年12月1日部特四字第0942564473號書函交通部臺灣鐵路管理局運務處高雄運務段高雄港站業務類站務佐理某甲,不得以其指派駕駛之工作內容認定為技術類職務,再據以提敘曾任技術類年資及提敘標準認定相關疑義
17 銓敘部95年2月10日部銓一字第0952588739號審定函交通事業人員與交通行政人員互轉任資格及年資提敘辦法第2條第2項所稱「性質相近」之認定,得參照公務人員曾任公務年資採計提敘俸級認定辦法第5條規定認定之
18 銓敘部96年12月14日部特四字第0962877674號書函交通事業人員與交通行政人員相互轉任時,不宜單獨就交通事業人員曾任得採計提敘俸級之公務年資與現所任職務銓敘審定職等相當之認定加以放寬
19 銓敘部97年1月9日部特四字第0972895615號書函依海商法相關規定進用,其曾任民營化前陽明海運股份有限公司及台灣航業股份有限公司甲級船員之年資,尚無比照公務人員俸給法規相關規定採計提敘薪級之適用
20 銓敘部97年4月21日部特四字第0972932022號書函交通事業人員升資考試員級晉升高員級考試及格人員,不得依公務人員任用法第17條第2項第1款規定,參加公務人員晉升簡任官等訓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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